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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释与取保候审制度比较
 前不久,由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英中协会主办的“保释制度国际研讨会”在北京召开。来自英国的法官、检察官、警官与我国高等院校、司法机关和律师界的专家学者一百多人出席了会议。与会代表围绕英国保释制度的立法与实践、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现状分析、保释制度与取保候审比较以及借鉴保释制度完善我国的取保候审制度等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
  一、英国保释制度的立法与实践
  研讨会上,与会专家特别是英国的学者,分别从司法、检察官、警察、辩护方的角度,介绍了英国保释制度现行法的规定及其理论基础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做法等。
  保释,在刑事司法领域,是指对于未被判处刑罚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所采取的一种非羁押性质的强制措施,即对被逮捕人以具结、保证人保证或财产、金钱为担保条件等方式获得释放,同时被要求在随后的诉讼程序中按照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的措施。
  英国现代保释制度始于1679年颁行的《人身保护令法案》。现行的《保释法》颁布于1976年,此后保释制度又经过20年的发展,目前已相对发达。依据英国法律规定,保释必须坚持三项原则:一是保护公众,即通过防止犯罪嫌疑人重新犯罪来保护公众利益免受不法侵害;二是保护证据,即防止犯罪嫌疑人恐吓、干扰证人,妨害司法程序的正常进行;三是避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潜逃,即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开庭时能按照要求出庭受审,避免因其逃跑而再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去追逃。因此,在下列三种情况下,法官可以作出拒绝保释的决定:(1)有足够的理由相信嫌疑人不会按照保释要求出庭;(2)有足够的理由相信嫌疑人可能进一步犯罪;(3)有足够的理由相信嫌疑人会威胁、干扰、伤害证人,妨害司法程序的正常进行。
  在英国,保释制度分为无条件保释和附条件保释两种。无条件保释,就是让犯罪嫌疑人出具一个保证书,保证不妨碍侦查和不逃避审判,嫌疑人在保证书上签字后就可以回家等待审判。一般情况下,犯罪嫌疑人都可以获得无条件保释。如果情况发生变化,无条件保释可以变为附条件保释。附条件保释,就是法官在决定准予保释之前,宣布几条要求,当嫌疑人表示愿意遵守这些条件后,才可以保释回家。这些必要的条件主要包括:在指定的地点居住;宵禁(通常在指定的时间,在住址内);在某一具体的时间向警察署汇报;不直接或间接地接触控方证人;远离指定的区域或位置;上交护照;缴纳保证金;接受电子监视器的监视和毒品测试等。对于某些很严重的犯罪,则不允许保释。
  关于保释的理论基础,英国皇家检控署高级政策顾问埃维德。埃文思先生介绍说,那些等待审判的犯罪嫌疑人被认为在法律上是无罪的,将那些在法律上无罪的人拘禁或羁押在监狱里是需要正当理由的。据此,倾向于保释的推定基于两条基本原则:人们在被认定有罪之前是无罪的;无辜的诉讼人享有自由的权利。我国学者分析认为,英美保释制度深深根植于英美对抗制诉讼模式和自由主义的历史传统中,自由理念、无罪推定、权利保障是保释制度得以维系和发展的三个基石性理念:其一,自由理念是保释制度的哲学基础——保释是一种权利而非一种特权,它与“人生来是自由的”这一天然权利是联系在一起的。作为保障审前自由的被拘禁者的保释权,是刑事诉讼被告人人权中至关重要的一部分。保释权所保证的刑事诉讼中的自由之所以如此重要,不仅是因为它实现了人的最低层次的自由即人身自由,而且它还通过被告人对自己身体、意志的支配,不受限制地实现诉讼过程中的其他权利,并通过这些诉讼权利的行使,从而使自己尽快从诉累中解脱出来。其二,无罪推定是保释制度的宪政基础——就理念的层面而言,无罪推定的意义在于国家公权力实施必须对所有公民一视同仁,包括对国家、政府怀有敌意的犯罪者,在未被犯罪标签化之前,公权力不得武断地对其某些权利进行剥夺或限制。现代保释制度所保证的保释权,正是基于这一理念促进涉嫌人或受审者获得与一般公民同样的自由权。应当说,保释制度保证了无罪推定原则在刑事诉讼中的实现,同时,无罪推定所拟制的无罪状态,又促进了被追诉者主体地位的确立,进而保证了保释权的普遍化。其三,权利保障是保释制度的诉讼基础——在人类历史发展中,发现、惩罚犯罪的功能在促进国家在权力运用上有了显著的优势。相对于国家资源优势,刑事被告人相对贫困且势单力薄。这就使得现代法治国家必须赋予被告人许多的权利,保释权即是为了确保某项公平、自然正义的理念不受特殊情况影响而赋予的。
  在研讨会上,学者们谈到,保释制度并非十全十美,保释制度对于刑事诉讼实体正义的实现,既有积极意义,又有消极影响。如何防止被保释人弃保潜逃,妨害诉讼、危害社会,始终是采取保释制度国家面临的一个重大司法实践问题。同时,财产保方式的出现,在贫富不均的社会中,对被指控的人来说,其保释机会因其拥有的财富多寡而不均等。相同数目的保证金,也因其经济条件的不同而带来不同的负担。因此,公正地适用财产保是一个极大的难题。有的学者提出,历经数百年的司法实践,目前英美法系国家的保释制度已相对比较成熟、发达,但是,保释制度并非已臻完美,而始终处于发展、完善的趋势中。如英国的保释制度与《欧洲人权公约》的有关规定尚有距离,因此英国内务部责成法律委员会对此进行专门研究,提出应对方案。美国自20世纪60年代以来开展了两次保释改革运动,20世纪60年代的保释改革,主要是为了减少审前拘押和减轻审前释放过程中金钱所起的作用;80年代的保释改革,则主要考虑为法官拒绝释放(具有再犯严重罪行危险性的被告人)树立新的权威。上述改革和探索旨在进一步促进保释制度的公平与合理。
  二、对我国取保候审制度的现状分析
  取保候审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措施之一。关于我国现行取保候审制度的状况,与会学者进行了认真的分析,可归结为两个方面:
  (一)在立法方面
  1.未规定取保候审的审查决定期限及取保候审的申请的法律救济程序。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只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和委托的律师,向羁押决定机关申请取保候审的权利,但未规定羁押决定机关审查结束并告知申请人结果的时间和方式。申请人递交了取保候审的申请后,一切均由司法机关掌握,缺乏法律救济程序,从而使得一些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人被羁押,这也是造成我国取保候审比率较低的一个重要原因。 共3页: 上一页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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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彬——成都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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