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合同诉讼
文章列表
签订保密协议时双方权利怎样平衡?

签订保密协议时双方权利怎样平衡?

为了保证双方权利的平衡,在起草保密协议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明确保密信息的定义:清晰界定哪些信息属于保密信息,避免模糊不清导致争议。

2.规定合理的保密期限:根据信息性质确定适当的保密时间长度,过长可能不合理地限制了接收方。

3.设置合理的使用限制:仅允许为特定目的使用保密信息,并禁止未经授权的复制、分发等活动。

4.约定违约责任:明确违反保密义务后应承担的责任形式及赔偿标准,但需注意惩罚性条款不宜过于苛刻。

5.考虑例外情况:对于公共领域已知信息或者通过合法途径获得的信息等情况作出例外规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企业内部如何有效执行保密措施?

企业内部有效执行保密措施是保护商业秘密、维护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手段。从法律角度来看,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保密制度,并确保这些制度得到有效实施。这包括但不限于明确界定哪些信息属于商业秘密;制定详细的保密协议或条款要求员工遵守;对敏感信息采取物理隔离、加密等技术性防护措施;定期开展保密教育和培训,提高全体员工的保密意识;以及对于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设定相应的处罚机制。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在制定保密协议过程中,通过合理界定保密信息范围、设定合适的保密期限与使用条件、明确违约后果等方式可以有效平衡双方权益,促进合作关系健康发展。同时,也需要注意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协议内容合法有效。


来源: 成都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Tags: 签订保密协议时双方权利怎样平衡?


张彬——成都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18980003656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6 版权所有 成都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蜀ICP备09017608号-5 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 法律咨询热线:18980003656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