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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中如何主张非法证据排除?

刑事辩护中如何主张非法证据排除?

根据法律规定,刑事诉讼中的证据必须是通过合法途径收集的,任何违反法律程序或侵犯公民基本权利所取得的证据均应视为非法证据,并在一定程度上面临被排除的风险。辩护律师在审查案卷材料时,需细致甄别证据来源及其收集过程的合法性,一旦发现存在非法取证情形,应及时准备并提交书面的非法证据排除申请,同时提供相应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支持其主张。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56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2.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全文,该规定详细阐述了非法证据的定义、排除程序及法律后果,为辩护律师主张非法证据排除提供了具体操作指南。

刑事和解程序怎样启动并进行?

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之间,就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赔礼道歉等事项达成协议,从而影响司法机关对案件处理的一种制度。刑事和解旨在修复因犯罪行为受损的社会关系,促进加害者与受害者之间的和解,同时节约司法资源。启动和进行刑事和解程序需遵循法定条件和程序。

【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八条: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犯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真诚悔罪,通过向被害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谅解,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和解,并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2.同法第二百八十九条:双方当事人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当事人和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对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

3.同法第二百九十条:对于达成和解协议的案件,公安机关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从宽处理的建议。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简而言之,刑事和解程序的启动基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且案件性质需符合法律规定。程序上,需经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主持,确保和解的自愿性与合法性,并可能根据和解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从宽处理措施。

刑事辩护中有效主张非法证据排除,要求辩护律师深入分析案情,熟练运用相关法律规定,严格依据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积极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的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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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彬——成都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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