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合同审查
文章列表
技术垄断与反垄断法有何冲突点?

技术垄断与反垄断法有何冲突点?

1. 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技术垄断企业往往凭借其独特的核心技术或专利,形成市场支配地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该地位,排除、限制竞争。例如,技术垄断企业可能通过独家授权、过高定价、拒绝交易等方式,阻碍其他企业进入市场或获取必要技术,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与反垄断法相冲突。

2. 不公平交易行为:技术垄断企业可能利用其技术优势,对下游企业或消费者实施不公平交易条件。如强制搭售、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设定歧视性价格等(《反垄断法》第十七条),这些行为削弱了市场竞争机制,损害了消费者的选择权和利益,与反垄断法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目标相悖。

3. 限制技术创新与扩散:技术垄断企业可能通过封锁关键技术、设置技术壁垒、实施过度知识产权保护等方式,阻碍技术创新的扩散与应用,抑制行业整体技术水平的提升(《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这种行为不仅违反了反垄断法鼓励创新、促进经济发展的精神,也影响了社会公共利益。

4. 妨碍数据共享与开放:在数字经济时代,数据成为关键生产要素。技术垄断企业可能通过控制大量用户数据,形成数据垄断,进而阻碍数据的合理流动与共享(《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这不仅限制了其他企业的创新与发展,也可能侵犯消费者的数据权益,与反垄断法保障数据要素自由流通的原则产生冲突。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从事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一)以不公平的高价销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价购买商品;(二)没有正当理由,限定交易相对人只能与其进行交易或者只能与其指定的经营者进行交易;(三)没有正当理由,对条件相同的交易相对人在交易价格等交易条件上实行差别待遇;(四)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与交易相对人进行交易。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五十五条:经营者滥用知识产权,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构成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依照本法处理。

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三十二条: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单位或者个人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

如何评估合并对市场竞争的影响?

评估合并对市场竞争的影响是反垄断法实践中的重要环节,主要目的是判断合并行为是否可能导致市场集中度过高,削弱竞争,损害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这一评估过程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及相关配套法规的规定,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

1. 市场份额分析:合并后企业的市场份额是衡量其市场影响力的重要指标。根据《反垄断法》第十九条,一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达到二分之一的,或者两个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合计达到三分之二的,可以推定其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评估合并时需要计算合并双方及其主要竞争对手在相关市场的份额,判断合并是否会形成或加强市场支配地位。

2. 市场集中度评估:通过计算HHI(赫芬达尔-赫希曼指数)等指标,评价合并对市场结构的影响。根据《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若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在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应向市场监管总局进行申报。此外,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关于经营者集中简易案件申报的指导意见》中提到,对于HHI增量小于100点且合并后HHI低于1800点的案件,通常不会产生排除、限制竞争效果。

3. 市场进入壁垒分析:考察合并是否会提高潜在竞争者进入市场的难度,如是否存在技术、资金、政策、客户忠诚度等方面的壁垒。如果合并后企业能轻易地阻止新竞争者进入,可能对市场竞争产生负面影响。

4. 市场竞争状况评估:考虑相关市场的竞争状况,包括竞争者的数量、产品差异化程度、价格敏感性等因素。如果市场内竞争者众多、产品可替代性强、消费者价格敏感,即使合并后市场份额较高,也可能保持有效竞争。

5. 对消费者利益影响分析:考察合并是否可能导致价格上涨、质量下降、选择减少等损害消费者利益的情况。这需要通过经济模型、消费者调查等方式进行预测和评估。

6. 效率抗辩与公共利益考量:合并虽可能提高市场集中度,但如果能带来显著的效率提升(如降低成本、创新技术、优化资源配置等),且这些效益能够传递给消费者,或者合并符合国家经济和社会公共利益(如促进技术创新、保障国家安全、环保等),则有可能被认定为合法。

【引用法条】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该法是评估合并对市场竞争影响的主要法律依据,其中第十五条、第二十条至第二十三条详细规定了经营者集中(即合并)的申报、审查程序及禁止、限制合并的标准。

2. 《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明确了经营者集中需进行申报的具体营业额门槛。

3. 《反垄断法实施条例》:对反垄断法的相关概念、制度和程序做了进一步细化,为评估合并对市场竞争影响提供了具体操作指引。

4. 《经营者集中审查暂行办法》:规定了经营者集中申报的具体流程、材料要求以及审查机关的工作机制,对评估工作有直接指导意义。

5. 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相关指南、指导意见:如《关于相关市场界定的指南》、《关于滥用知识产权的反垄断指南》、《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等,提供了评估合并对市场竞争影响的具体方法和考量因素。评估合并对市场竞争的影响是一个综合、复杂的过程,需要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经济理论,从市场份额、市场集中度、市场进入壁垒、市场竞争状况、消费者利益等多个角度进行全面、深入的分析。在此基础上,才能判断合并行为是否违反反垄断法,是否需要采取措施防止或减轻其对市场竞争的不利影响。

技术垄断与反垄断法的冲突在于,前者可能利用其技术优势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破坏市场公平秩序,侵犯消费者权益,阻碍技术创新与扩散,以及妨碍数据的合理流动与共享。反垄断法正是为了防止此类现象,维护市场竞争机制,保护消费者权益,鼓励创新,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公共利益。作为专业律师,我们应密切关注技术垄断行为,依据反垄断法及相关法规,为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保障消费者权益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同时,建议相关企业在享受技术优势的同时,自觉遵守反垄断法规,避免触碰法律红线,实现企业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的和谐共生。


来源: 成都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Tags: 技术垄断与反垄断法有何冲突点?


张彬——成都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18980003656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成都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8980003656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