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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认定串标中的“恶意”行为?

如何认定串标中的“恶意”行为?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中,明确规定了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如果存在以下情形,一般可认定为“恶意”行为:

1.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2.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3.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这些行为通常表明行为人有操纵投标结果的意图,可以被视为“恶意”。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一)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二)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等。

法律对参与恶意串标的投标人有何处罚规定?

在招投标活动中,恶意串标是指投标人在招标过程中,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通过相互串通、协商一致或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以排斥其他投标人,影响招标结果公正性的行为。此类行为严重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损害了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是我国法律明令禁止并严厉惩处的违法行为。

对于参与恶意串标的投标人,我国法律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处罚:

1. 行政责任:根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对参与恶意串标的投标人,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按项目中标金额一定比例计算)、没收违法所得、取消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等。情节严重的,还可能被吊销营业执照。

2. 民事责任:参与恶意串标的投标人不仅可能导致其投标无效,还将承担由此给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造成的损失的赔偿责任。依据《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招标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定串标行为无效,并要求串标者赔偿经济损失。

3. 刑事责任:对于恶意串标行为构成犯罪的,我国刑法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如《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法律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并予以公告,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七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处罚。投标人未中标的,对单位的罚款金额按照招标项目合同金额依照招标投标法规定的比例计算。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参与恶意串标的投标人将面临行政、民事乃至刑事的多重法律责任,具体处罚措施视串标行为的情节严重程度和造成的后果而定。这些规定旨在维护招投标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保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认定串标中的“恶意”行为需要结合具体事实和法律规定,主要看是否存在非法协议、操纵投标结果的意图以及是否损害了公平竞争。一旦确认,将依法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厉的法律制裁,以维护公正、公平的市场环境。我们建议所有参与者在招标投标活动中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公平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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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彬——成都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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