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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强制执行的程序 强制执行公证的费用

 张彬,成都资深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北京惠诚(成都) 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税务强制执行的程序

  业务流程:管理科→政策法规科→分管局长→政策法规科→各管理科室


  工作程序:


  各管理科室管理员在税收征管中发现需强制执行的情况,填写《工作联系单》,交科长签字同意后一日内递交政策法规科税收保全处理岗。


  政策法规科税收保全处理岗立即在CTAIS中做好《扣缴税款通知书》。提请局长批准后,政策法规科立即返管理科执行。


  扣押查封过期限后,纳税人仍然未如期缴纳税款,由管理员提请政策法规科税收保全处理岗做《拍卖物品申请审批表》、《拍卖商品货物财产决定书》,提请局长批准后,政策法规科返管理科执行。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根据《征管法》40条,也可直接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由管理员提请政策法规科税收保全处理岗做《拍卖物品申请审批表》、《拍卖商品货物财产决定书》,提请局长批准后返管理科执行。


  管理科执行冻结存款和对扣押查封拍卖抵缴税款时,应2人以上一起执行,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处理,冻结存款后应有送达回证或银行盖章回单,拍卖应委托合法证照齐全的拍卖行公开处理。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管理员立即提请解除强制执行或原税收保全措施。


  扣缴税款和拍卖物品由管理科执行,政策法规科进行业务指导。


  相关时限:


  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责令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5日。


  依照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六十九条,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滞纳金、罚款以及扣押、查封、保管、拍卖、变卖等费用后,剩余部分应当在3日内退还被执行人。


  依照税收征管法五十五条,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6个月;重大案件需要延长的,应当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


  二、税务强制执行措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四十条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


  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第五十五条 税务机关对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依法进行税务检查时,发现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并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可以按照本法规定的批准权限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者强制执行措施。


  第六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八条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本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税务强制执行措施适用对象和范围


  1税务强制执行措施适用对象包括:


  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


  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税款的纳税担保人;


  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当事人。


  2税务强制执行措施范围包括税款、滞纳金、罚款。税收强制执行的内容


  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


  总而言之,交纳是我们每个纳税义务人应该做的事情;如果没有税收,国家哪有那么大的人力财力来保证社会的正常运转,怎么来护卫我们。好了以上就是税务强制执行的程序的相关内容,谢谢你的浏览。





强制执行公证的费用

  对于有些判决书或是其他的文书里面会涉及到强制执行的部分,在这样的一种情况下,如果之后有的当事人想要将这一强制执行的的事项进行公证的话,这个也是可以的,只是对于强制执行的事项进行公证的话,是需要一定的公证费用的,接下来就跟随一同来了解强制执行公证的费用。


  一、强制执行公证的费用


  公证处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书,按债务总额的0.3%收取公证费。


  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或公证机关。


  二、强制执行公证需要提交的材料


  1、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法人申请提交法人主体资格证明: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社会团体法人的注册登记证书等;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件;由代理人代为申请的,还应提供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的身份证件;公民个人申请提交个人身份证明。


  2、申请人出具的申办强制执行效力公证的文件;


  3、需要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及相关的债务证明;


  4、若为债权文书提供了担保的,担保方应按照上述1、2两项规定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并提交有关担保的文件,及担保标的物的权属证明;


  5、公证员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强制执行法有执行的时效吗


  1、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5条的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2、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通过对文章的阅读,相信大家对于强制执行公证的费用以及相关知识一定有自己的见解,对于有些事项是可以进行公证的,但是对于有的事项是不可以的,这个都是有规定的,强制执行的事项是可以的,这样可以更加具有法律效力,其实在一定程度上是一个证明作用。这是为您整理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来源: 成都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Tags: 税务强制执行的程序,强制执行公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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