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合同纠纷
文章列表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侵占客体要件是什么 劳动合同期满继续履行劳动关系怎么处理?

  张彬,成都资深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北京惠诚(成都) 律师事务所,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及司法操作经验。诚实信用,勤勉敬业,以“实现当事人利益最大化”为服务宗旨。办案认真负责,精益求精,业务功底扎实,语言表达流畅、思维敏捷,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和谈判辩护能力。受人之托、忠人之事、不畏艰险、奋力拼争,愿尽自己的所能,为当事人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不敢承诺案件的最终结果,但敢承诺办案尽心竭力!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侵占客体要件是什么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财产所有权。犯罪对象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以及遗忘物、埋藏物。从法律关系上看,侵占罪的犯罪对象不同于其他侵犯财产罪的突出特点是,该财产在其被侵占之前业已为行为人。至于财物是公共财物还是私人财物,在所不论。在公共财物临时委托私人保管的情况下,侵占公共财物是可能发生的。因此,侵占罪实际上是一种变持有为非法所有的犯罪。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70条的规定,作为侵占行为前提的“持有他人财物”,包括以下两种情况:其一,持有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在理解“代为保管”时,不能过于狭隘地认为只有财物所有人主动委托行为人保管的,才属于“代为保管”,而把未经财物所有人或占有人委托而自行保管他人财物排除在外。事实上,侵占行为的本质在于将自己持有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

而持有他人财物的情况并不局限于因保管合同而产生,而是有着多种多样的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的原因,其中包含了通过“委托合同”、“租赁合同”、“借用合同”、“担保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等民事行为导致的对他人财产的持有。需要注意的是,应当把侵占借用他人的、自己无处分权之物,与通过借贷关系取得具有处分权的种类物,事后不履行偿还义务,严格区分开来。借贷合同的特点之一,是借贷合同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

侵占的财物仅限于行为人取得占有权而没有处分权的财物,而通过借贷取得的财物,借贷人即已取得了对借贷物的处分权,只不过因此而负有向债权人偿还债务的义务而已,这与把自己持有的无处分权的他人财物,非法转为己有,是有原则区别的。其二,持有他人的遗忘物或者埋藏物。

侵占他人财物,必须是数额较大的,才能构成犯罪。侵占行为的具体表现,包括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予以消费、出卖、毁灭、赠予他人,等等,对财物进行处分。拒不退还或交出,是指物主或有关机关单位要求退还或交出财物,而拒不退还或交出,以此表明了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该财物的目的。如果行为人并不拒绝退还或者交出,只是要求延期退还,因而引起纠纷的,或者虽然口头表示拒不退还,经过说服教育当即退还的,一般不应以本罪论处。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能力的自然人。单位怒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如无非法占有目的,只因某种原因一时不能退还而引起纠纷的,不构成本罪。

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是会发生很多的这个纠纷的,所以说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需要看清楚合同里面的内容,然后再根据这个合同里面的内容来进行这个合同最后的签订。

劳动合同期满继续履行劳动关系怎么处理?

劳动合同到期后,用人单位既未终止劳动合同,也未续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继续在用人单位工作,实际上双方建立了事实劳动关系。

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期满后,因用人单位方面的原因未办理终止或续签订手续而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视为续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及时与劳动者协商合同期限,办理续签订手续。由此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2001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关于对事实劳动关系解除是否应该支付经济补偿金问题的复函》中规定,在上述情形下,“终止”是指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存在的是一种事实的劳动关系,而不等于双方按照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期限续签了一个新的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应认定为终止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因此,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的,用人单位也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要求在前一劳动合同终止之日后劳动者提供劳动的第一天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否则,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超过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未签订劳动合同,继续上班的时间可以申请双倍工资赔偿。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位于劳动者订立劳动的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

综上所述,劳动者遇到劳动合同期满继续履行的情况时,为了保险起见,可以与用人单位商议,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或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续签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可能会随时开除劳动者,而如果超过一个月没续签合同,被用人单位开除的话,当事人可以申请双倍工资。


来源: 成都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Tags: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侵占客体要件是什么,劳动合同期满继续履行劳动关系怎么处理


张彬——成都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18980003656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友情链接:  安庆刑事辩护律师  安庆债权债务律师  北京婚姻家庭问题律师  北京婚姻律师  北京玩忽职守罪辩护律师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北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  北仑欠款合同纠纷律师  沧州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律师  拆迁律师  长春刑事辩护专家律师  楚雄律师  东莞塘厦律师  东阳交通事故律师  法律咨询  佛山房产纠纷律师  公司法律咨询  广州拆迁房买卖合同律师  广州房地产纠纷律师  广州合同纠纷律师  广州知识产权律师  广州专利被告律师  海口合作创作合同纠纷律师  杭州刑事律师  杭州医疗纠纷律师  合同法律咨询  河池巴马刑事辩护律师  惠州解除合同律师  婚姻咨询网  济南单位犯罪律师  济南毒品案件律师  嘉定区建筑施工合同律师  建筑法律咨询  交通咨询网  金华跨国婚姻律师  金山区股权转让并购律师  经济合同纠纷律师  昆山离婚律师  陆家嘴房地产建筑工程纠纷律师  闵行区房产继承合同律师  普洱市隐瞒犯罪辩护律师  普陀区窝藏包庇罪律师  青岛刑事辩护律师  青岛专业房地产律师  山东专业无罪辩护律师  上海房产律师  上海股权操作律师  上海合同终止律师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交通事故人身伤害律师  上海商事合同纠纷咨询律师  上海私募股权投资律师  上海同业拆借纠纷律师  上海刑事律师  上海专业合同纠纷律师  上海专业婚姻继承律师  上海专业婚姻家事律师  深圳市婚姻家庭离婚案件律师  深圳债券发行律师  乌鲁木齐减刑缓刑找律师  西安遗赠扶养协议纠纷律师  刑事咨询网  烟台特殊标志合同纠纷律师  闸北区欠款欠债律师  郑州合同审查律师  知识产权咨询网 成都律师 成都律师所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5 版权所有 成都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蜀ICP备09017608号-5 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 法律咨询热线:18980003656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