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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工在无工作期间,发不发工资?工资由谁发?企业重组后名称改变对员工有什么影响?

  张彬,成都资深刑事辩护律师,现执业于北京惠诚(成都) 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张彬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劳务派遣工在无工作期间,发不发工资?工资由谁发?



  项某是一家劳务派遣公司的员工,近期被他所在的用工单位告知不用再来上班了。之后,项某找到派遣公司,要求派遣公司再给他找一个单位,公司说现在没有合适的,让他回家等。然而,这一等就是好几个月,项某也没有任何收入,后来同事告诉他派遣公司应该给他发放工资,刚开始项某还不太相信,于是到当地劳动部门去咨询,才知道这方面的规定。




  就本案情形而言,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被派遣劳动者在无派遣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是否应向劳动者支付报酬。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上述情形下,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因此,本案中,项某可以要求劳务派遣公司发放无业期间的工资。




  劳务派遣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将被派遣劳动者在没被派遣时的劳动报酬支付的数额、方式等约定在劳动合同中。如果没有约定,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可向劳务派遣单位要求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企业重组后名称改变对员工有什么影响?

  孔先生于2009年3月10日入职D公司,担任客户主管,双方签订有五年期限的《劳动合同》。


  2012年,D公司经营连年亏损,为了重获生机,法人甲决定找朋友乙、丙帮忙入资。


  经协商,乙、丙两人同意后,随后三人到工商局办理了股权变更手续,并启动了法定破产程序。经过架构发生变化,经全体合伙人商议,决定将公司名称变更为DD公司。


  DD公司经过破产程序后,公司进行了清算、重组,很快投入了新的运营当中去。同时,DD公司将人员进行重新整合,所有人员重新竞聘上岗。


  2013年5月15日,DD公司向孔先生提出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孔先生表示同意。但是双方在经济补偿金核算时,存在不同意见:孔先生认为其于2009年3月10日入职,应从其入职时开始计算工龄,DD公司认为,孔先生的工龄应从公司;洗牌;之后开始算。


  双方协商不成,只能在仲裁庭上一探究竟。




  DD公司主张该公司于2012年10月重组并变更了公司名称,公司与孔先生的劳动关系的终止,孔先生对此不予认可,DD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已就劳动关系进行处理,该公司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故对DD公司的该项主张不予采信。DD公司虽于2012年10月对名称进行过重组、名称变更,但此情形不属于导致劳动关系变化的情况,故孔先生关于所持其工作年限应从2009年3月开始起算的主张可以成立。双方于2013年5月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D公司应补足孔先生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注意事项:


  1、企业的名称变更,不等于公司主体的变更,企业的名称变更,相当于一个自然人的姓名变更。虽然名称变更了,但是其主体并没有因为名称的变更而消失。所以企业的名称变更不属于劳动关系主体变更,企业不得以此作为不承担义务的理由。


  2、企业内部竞聘程序仅是在企业的内容对员工现有岗位进行调整,调整后属于双方协商一致对员工岗位情况进行变更。此种情形仅是对劳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岗位、工资等情况进行变更,但是对于劳动合同期限、用人单位的权利义务承担主体并没有任何变化。所以竞聘上岗情况对于劳动合同的履行并没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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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彬——成都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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