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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怎么办 合同的履行治愈行为怎么认定?

  张彬,成都刑事辩护民事合同债务好律师,现执业于北京惠诚(成都) 律师事务所,执业经验丰富,责任心强,能够熟练运用法律知识和诉讼技巧切实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多年执业经验的积累,法学理论知识不断强制,案件处理各项技巧不断提升,把委托人的事当做自己的事,把自己的专业素养运用到案件代理过程中实现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怎么办

  对于依法生效的合同而言,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应该按照合同规定的义务履行,如果拒不履行的话,很有可能构成违约,需要承担违约,如果出现不能继续履行情形,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那么,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怎么办呢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如果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怎么办呢下面跟着一起来了解一下吧。阅读完以下内容,一定会对您有所帮助的。

  一、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怎么办

  如果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可协商变更合同或依法解除合同,若是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列条款:

  第七十七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第九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

  除合同。

  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情形

  合同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守约方可以要求履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要求继续履行:

  1、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2、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3、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要求履行。

  三、继续履行合同的构成要件

  1、存在违约行为

  如果没有违约行为发生,那么此时仅为债务履行问题,债权人有履行请求权,债务人有履行债务的义务,尚属第一次义务阶段,谈不上作为第二次义务的强制履行问题。就违约形态而言,通常是延迟履行、不完全履行以及拒绝履行,如果将债权人迟延作为一种债务不履行看待,尚包括债权人迟延;而履行不能场合,则不会发生强制履行。

  2、须有守约方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债务的行为

  如果守约方不请求违约方继续履行,而是将合同解除,便不可能成立强制履行。另外,强制履行要求须守约方选择,取决于其意思,而法院不能以职权代当事人作出此种选择。

  3、须违约方能够继续履行

  如果合同已经不能履行,则无论是事实上的不能,还是法律上的不能,都不应再有强制履行的发生。否则,无异于强债务人所难,于理于法,均有不合。

  上述文章是为您介绍了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怎么办,如果不能继续履行合同,可协商变更合同或依法解除合同,若是协商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诉解决。

  希望上述内容对您有所帮助,若您有什么法律上的难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合同的履行治愈行为怎么认定?

合同的履行治愈也是很多人都没有听说过的,对于合同履行的治愈就是说,虽然合同在形式上存在一定的瑕疵,但是当事人在接受的时候是可以治愈合同形式上那些瑕疵的,这就叫做合同履行治愈,那么对于合同的履行治愈行为应该怎么认定呢通过一个实际的案例为大家解释。

业主刘女士向原告XX物业交纳了一年物管费933.10元后,一直未再交纳。同年12月31日前期物业合同期满,但XX物业继续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次年6月,XX物业起诉要求被告刘女士交纳拖欠的物业费,刘女士以双方无物业合同关系为由予以抗辩。

合同的履行治愈行为 分析:

1、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物业公司继续提供物业服务,业主接受,形成事实上的物业合同关系。

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可知,若物业服务合同期满,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没有明确表示是否与原物业公司继续签订合同,亦未明确要求原物业公司退出,而物业公司仍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可以认为双方之间形成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本案因被告及小区业主并未明确反对原告继续提供物业服务,且对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持接受态度。双方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后已形成事实合同关系,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物业公司有权收取相应的物业费。

2、事实上的物业服务合同存在实际履行的客观事实。

合同的实际履行是合同的一方或双方以自己的实际行为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对方予以接受的。本案XX物业在合同期满后继续为小区提供服务,刘女士居住使用位于该小区内的房屋,接受了XX物业提供的物业服务系客观事实。因此,刘女士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为由拒绝交纳物业服务费的抗辩没有法律依据。

3、成立事实物业服务合同,物业管理费应继续按原约定标准支付。

物业管理服务合同所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后,未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但业主仍接受物业公司管理和服务的,双方成立事实物业合同关系。在认定物业服务合同关系成立的基础上,考虑到物业服务公司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服务品质并未发生变化,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的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业主应继续按照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为宜。本案因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新合同尚未签订,在双方未协商收费标准的情况下,业主应按原约定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在文中通过对一个物业公司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的案例来向大家说明了,合同形式存在瑕疵的情况下一方履行了大部分义务,另一方接受的时候合同的瑕疵是可以愈合的,相信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分析,大家可以对合同的履行治愈有一个深刻的了解。
来源: 成都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Tags: 不能继续履行合同怎么办,合同的履行治愈行为怎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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