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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约造成损失是否包括间接损失 委托合同委托人要预付委托费用吗

  张彬,成都刑事辩护民事合同债务好律师,现执业于北京惠诚(成都) 律师事务所,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违约造成损失是否包括间接损失

  在现代社会进行相应的商业活动的时候都是需要签订相应的合同的,这个合同签订之后就是需要按照合同内容来进行活动的,如果违反就是属于违约。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违约造成损失是否包括间接损失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违约造成损失是否包括间接损失

  依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违约造成的损失应该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合同违约依据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

  第一百零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

  第一百一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

  二、合同违约免责

  条件

  即法律明文规定的当事人对其不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的条件。中国法律规定的免责条件主要有:1.不可抗力:《合同法》第117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2.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货物的合理损耗:见《合同法》第311条。3.债权人的过错:见《合同法》第311条、第370条

条款

  1、免责条款的概念:免责条款,就是当事人以协议排除或限制其未来的合同条款。其一,免责条款是合同的组成部分,是一种合同条款;其二,免责条款的提出必须是明示的,不允许以默示方式作出,也不允许法官推定免责条款的存在。

  2、免责条款的有效与无效:基于现行法的规定确定免责条款的有效或者无效。免责条款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以排除或限制当事人的未来为目的,因而属于一种民事行为,应受《合同法》第52条、第53条、第54条、第47条、第48条、第51条和第40条的规定调整。基于风险分配理论确定免责条款的有效或者无效根据过错程度确定免责条款的有效或者无效,《合同法》第40条、第53条。根据违约的轻重确定免责条款的有效或者无效,中国没有采用。

  违约

  是合同法中一项极其重要的制度,它是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合意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保障,不仅可以促使合同当事人双方自觉全面地履行合同义务,起到避免和减少违约行为发生的预防性作用,而且在发生违约时,通过追究违约方的违约,使守约方的损失得到补偿,使违约方受到相应的制裁,从而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三、合同违约处理

  单方违约

  依《合同法》第108条的规定,所谓预期违约,以称先期违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以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的行为。预期违约的实质是种毁约行为,分为明示毁约和默示毁约两种。所谓明示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在合同履行到来之前,明确、肯定地向另一方表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违约广播这种毁约心思表示既可以是书面的,也可以是口头的。所谓默示毁约,是指当事人在合同履行期到来之前,根据对方当事人的行为表现而预示其将不履行合同义务。其构成条件为:1、债务人的行为符合《合同法》第68条所规定的情形;2、守约方具有确凿证据证明对方具有上述情形;3、违约方不愿提供适当的履行担保。对于预期违约,守约当事人依法选择下列救济方式来追究对方当事人的法律:

  自救手段

  依《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对于预期违约,守约方依此享有合同解除权,可单方解际合同,并可请求对方赔偿损失。此规定比较适合明示毁约。但对于默示毁约而言,因恐难以掌握对方违约的确切证据,故守约方不宜而采取解除合同措施,可参照合同法第68条规定,中止合同履行或中止合同履行或履行准备,以避免扩大自己的经济损失;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在预期间内提供适当的履行担保。若对方当事人在处理期间内不能提供适当担保,应视为对方明示毁约,此时可依法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此种自助措施与行使不安履行抗辩相似。

  司法救济

  依《合同法》第108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约,对方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此种措施,对于明示毁约易于操作;但对于默示毁约,守约方须掌握对方预期违约的确切的证据后方可诉诸法律,否则,将因证据不力反而于己不利。

  等待履行

  当一方预期违约,对方可坚持合同的效力,要求或等待对方到期履行合同,以静观对方的态度是否有所变化,然后决定是否采取相应措施。对于明示毁约,守约方应明确要求对方撤回毁约的思表示,而不能一味地坐等对方履行,以免扩大损失。对于默示毁约,守约方一时无确切证据证实对方毁约,可等待对方到期是否履行;若对方到期不履行,可依实际违约中的不履行情形追究其违约,或者依法解除合同,请求赔偿损失。

  

委托合同委托人要预付委托费用吗

委托合同委托人要预付委托费用吗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

第三百九十八条;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

第四百零五条;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没有经过明确授权的买卖行为有效吗

没有明确授权的买卖行为,经权利人确认的有效

生活中,没有明确授权的买卖行为在各行各业中都有发生,常见的就有二手房买卖。但是没有明确授权的买卖行为,以及因此而签订的买卖合同等,通常都是属于效力待定的。当权利人追认的,买卖行为有效,买卖合同有效;当权利人不予追认的,买卖行为一般无效,所达成的买卖合同无效,权利人可以撤销买卖合同。

例如二手房买卖,通常都会涉及到夫妻间共同财产问题,夫妻间任何一方出卖二手房的,原则上都需要另一方书面的授权委托书,但实践中,时常出现丈夫或妻子一方出示夫妻双方身份证件、户口本、房产证等资料时,买受人就会与其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情形。

这种情况下,若另一方通过明示或默示的方式认可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合同有效,双方都应遵守合同约定;若另一方不认可二手房买卖合同效力的,那么合同就无效。

所以说没有明确授权的买卖行为,对买受人而言有很大的风险,通常都必须经过权利人的确认,才能发生效力。

当然了,在买受人知悉行为人没有明确的代理权后,可以在合理期限内催告权利人确认合同效力,或在权利人确认前,单方撤销买卖行为及相应的买卖合同。若因此遭受的损失的,可以要求行为人承担相应的赔偿。

买受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权作出买卖行为的,买卖行为有效

一般情况下,权利人都可以根据自身实际追认没有明确授权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但是在买受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是有权作出买卖行为的时候,买卖行为有效,权利人不得擅自撤销,且应该履行因此而达成的买卖合同,否则需要承担相应违约。

如上述二手房例子,尽管没有另一方的书面授权协议,但其知悉或参与到二手房买卖中,那么二手房买卖行为就是有效的,另一方不得撤销二手房买卖合同。若对方不履行二手房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可以到法院起诉,要求继续履行合同,赔偿损失等。

值得注意的,买受人必须是有证据能证明其是“有理由相信”的,否则权利人依然可以不追认该买卖行为有效。

以上知识就是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及其利息。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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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彬——成都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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