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合同诉讼
文章列表
没有约定具体还款时间的诉讼时效 财产保险合同对于保险利益规定

张彬,成都刑事辩护民事合同债务好律师,现执业于北京惠诚(成都) 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没有约定具体还款时间的诉讼时效

没有约定具体还款时间的诉讼时效


没有具体的还款时间的借款合同,不存在时效,可以随时主张权利。但是在第一次要求对方偿还后,就适用两年时效。之后有索要行为的,时效中断,如果最后一次索要行为时间距离诉讼时超过两年,就超过了诉讼时效,20年诉讼时效不适用欠款纠纷。





财产保险合同对于保险利益规定

很多人知道,保险合同可以分为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合同,但对于他的性质却是不知道的,或者只知道他的表面,不知道他的真实相关规定。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的财产保险合同对于保险利益规定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财产保险合同对于保险利益规定

1、财产保险合同是属于诺成合同。

财产保险合同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中国财产保险合同不以投保方支付保险费为合同的成立要件,双方当事人只要就合同主要条款达成协议,合同即生效。投保人应按双方约定,及时缴纳保险费。保险人应对合同生效后的保险合同标的负责,包括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之前的那一段时间。


2、财产保险合同是属于补偿性合同。

损失补偿原则指当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遭受损失时,其从保险人处所能获得的赔偿只能以其实际损失为限。损失补偿原则主要适用于财产保险以及其他补偿性保险合同。是一种补偿性合同。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包括财产损失保险、保险、信用保险、保证保险、农业保险等。它是以有形或无形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一类补偿性保险.


二、财产保险合同是否能够解除

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人在以下五种情况下有解除保险合同的权利:


一是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二是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三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安全应尽的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四是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五是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在扣除手续费后,向投保人退还保险费。但是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从以上五种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况可以看出,投保人在签订保险合同后,必须尽到应有的义务,否则将会由于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而受到损失。


三、相关知识

《保险法》第16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故意隐瞒事实,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或者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法》第27条第1款规定:;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法》第27条第2款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伯,除本法第64条第1款另有规定外,也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法》第35条第3款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的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法》第36条第1款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法》第42条规定:;保险标的发生部分损失的,保险人赔偿后30日内,投保人可以终止合同;除合同约定不得终止以外,保险人也可以终止合同。保险人终止合同的,应当提前15日通知投保人,并将保险标的未受损失部分的保险费扣除自保险开始之日起至终止合同之日止期间的应收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保险法》第58条第1款规定:;依照前条规定合同效力中止的,经保险人与投保人协商并达成协议,在投保人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但自合同效力中止起两年未达成协议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以上就是为大家带来财产保险合同对于保险利益规定的全部内容。只有我们仔细了解了财产保险合同对于保险利益有哪些规定,我们才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欢迎咨询的相关律师,他们会为你做出专业的解答。






来源: 成都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Tags: 没有约定具体还款时间的诉讼时效,财产保险合同对于保险利益规定


张彬——成都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18980003656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友情链接:  安庆刑事辩护律师  安庆债权债务律师  北京婚姻家庭问题律师  北京婚姻律师  北京玩忽职守罪辩护律师  北京刑事辩护律师  北京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辩护律师  北仑欠款合同纠纷律师  沧州债权转让合同纠纷律师  拆迁律师  长春刑事辩护专家律师  楚雄律师  东莞塘厦律师  东阳交通事故律师  法律咨询  佛山房产纠纷律师  公司法律咨询  广州拆迁房买卖合同律师  广州房地产纠纷律师  广州合同纠纷律师  广州知识产权律师  广州专利被告律师  海口合作创作合同纠纷律师  杭州刑事律师  杭州医疗纠纷律师  合同法律咨询  河池巴马刑事辩护律师  惠州解除合同律师  婚姻咨询网  济南单位犯罪律师  济南毒品案件律师  嘉定区建筑施工合同律师  建筑法律咨询  交通咨询网  金华跨国婚姻律师  金山区股权转让并购律师  经济合同纠纷律师  昆山离婚律师  兰州婚姻家庭财产分割律师  陆家嘴房地产建筑工程纠纷律师  闵行区房产继承合同律师  普洱市隐瞒犯罪辩护律师  普陀区窝藏包庇罪律师  青岛刑事辩护律师  青岛专业房地产律师  山东专业无罪辩护律师  上海房产律师  上海股权操作律师  上海合同终止律师  上海婚姻律师  上海交通事故人身伤害律师  上海商事合同纠纷咨询律师  上海私募股权投资律师  上海同业拆借纠纷律师  上海刑事律师  上海专业合同纠纷律师  上海专业婚姻继承律师  上海专业婚姻家事律师  深圳市婚姻家庭离婚案件律师  深圳债券发行律师  乌鲁木齐减刑缓刑找律师  西安遗赠扶养协议纠纷律师  刑事咨询网  烟台特殊标志合同纠纷律师  闸北区欠款欠债律师  郑州合同审查律师  知识产权咨询网 成都律师 成都律师所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5 版权所有 成都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国家信息产业部备案: 蜀ICP备09017608号-5 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 法律咨询热线:18980003656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