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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机构可以鉴定笔迹?最高院关于司法鉴定程序是什么?

 张彬,成都刑事辩护民事合同债务好律师,现执业于北京惠诚(成都) 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哪些机构可以鉴定笔迹?



一、哪些机构可以鉴定笔迹


笔迹鉴定属于司法鉴定的范畴,应向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申请时行鉴定。 你可以登录当地司法厅的网站,查询相应的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提出申请就可以了,费用一般为一两千元吧。


笔迹鉴定是根据人的书写技能习惯特征、在书写的字迹与绘画中的反映,来鉴别书写人的专门技术。主要任务是通过笔迹的同一认定检验,证明文件物证上的笔迹是否为同一人的笔迹,证明文件物证上的笔迹是否为某嫌疑人的笔迹。笔迹鉴定不仅能检验正常笔迹,还可以检验书写条件变化笔迹、故意伪装笔迹、摹仿笔迹和绘画笔迹。在同一人用同一支笔书写时,也可以用笔痕特征充实认定书写人的根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对笔迹进行鉴定。在鉴定过程中,鉴定人有权了解进行鉴定所需要的案件材料,必要时可以询问当事人、证人。所以,你必须准备好鉴定所需材料,并交纳鉴定费用。当然,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


二、司法鉴定能鉴定笔迹时间吗


距今五年内的笔迹形成时间是可以鉴定的。文件书写形成时间的检验则是笔迹鉴定的难题,目前只能有条件地解决部分问题。书写形成时间检验可分为文件的相对形成时间检验和文件的绝对形成时间检验。所谓相对时间检验,是指有比对样本的检验,通过将检材与样本进行比对,来确定检材的形成时间是在样本的先或后。所谓绝对时间检验是直接对检材进行时间检验,确定检材的形成时间,不需要比对样本。目前我国能进行的多是相对时间检验。


文件的绝对形成时间鉴定难度比相对形成时间鉴定大得多。国内目前对文件绝对形成时间的检验主要有传统的对蓝黑墨水的“硫酸盐扩散法”,以及在xx市科委立项的针对蓝黑墨水的“热差分析法”、在公安部立项的针对印章印文的“印油再扩散法”和最近在安徽省公安厅立项的针对大多数墨水、印油的“多次测定法”。这几种方法的检验范围均较狭窄,只有满足一定条件的文件才能鉴定,所以只有20%左右的案件能作出鉴定结论。


圆珠笔完全可以进行笔迹鉴定,这一点你放心。


但鉴定笔迹的形成时间就不一定了,我国最好的鉴定部门就是位于重庆市的西南政法学院鉴定中心.


距今五年内的笔迹形成时间是可以鉴定的。


而且纸张也非常重要,炭写纸是不能鉴定的,炭写纸就是那种不需要夹复写纸即可在第二页印上字迹的纸,第二页不能鉴定,第一页是可以鉴定的。


笔迹鉴定在司法鉴定中有着很重要的地位,鉴定笔迹对于案件的证据收集也起到非常关键的作用。笔迹鉴定的结果是直接可以作为案件的定案根据使用的,所以有很强的法律价值。所以对于鉴定机构的要求自然非常的高。






最高院关于司法鉴定程序是什么?



一、最高院关于司法鉴定程序是什么


1、当事人申请鉴定,应当在举证期限内提出。


2、申请鉴定时,要预交鉴定费用,并提供相关材料。


3、当事人申请鉴定经法院同意后,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员,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指定。


4、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5、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二、《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委托人不得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者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


第十九条 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对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二十条 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诉讼当事人、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司法鉴定人曾经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鉴定的,或者曾经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或者曾被聘请为有专门知识的人参与过同一鉴定事项法庭质证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一条 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应当向该司法鉴定人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决定。


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作出的司法鉴定人是否回避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撤销鉴定委托。


司法鉴定程序的执行一般要由司法机关认证的具备鉴定资质的单位来进行处理,由于司法鉴定的结果关系了当事人的赔偿情况,所以司法鉴定部门出具的相关鉴定报告是具有法律效应的,应当严谨的进行处理,避免出现鉴定错误导致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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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彬——成都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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