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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质押合同审查要注意哪些事项 企业合同法律风险防范有哪些

  张彬,成都刑事辩护民事合同债务好律师,现执业于北京惠诚(成都) 律师事务所,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股权质押合同审查要注意哪些事项

借款人以股权作为质物,以质押的方式获得贷款,和贷款人签订的合同便是股权质押合同。股权质押合同涉及到股权,所以合同部门审查要细心认真,确保合同真实有效,合情合法。那么股权质押合同审查都要注意什么呢

  一、债权人应确认提供股权质押的质押人是否真正拥有该股权或者是否对该股权是否有处分权,否则,即使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该合同的效力也存疑,无法达到保障债权的目的。

  二、不是所有的股权都能进行质押,法律对此有限制条件,即能够提供质押的股权必须是;依法能够转让的股权;,若股权本身是大陆法令禁止或限制转让的,即使签订了股权质押合同,亦属无效。

  通常在以下几种情形下,股权转让被禁止或受限:

  有限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由于法令禁止进行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因此在该期限内股权转让无法生效;

  发起人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且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若债权人接受上述被禁止转让或仍在限制转让期间内的股权质押,则以该股权出质的行为无效,由此签订的质押合同无效。

  上述由于股权转让本身受限而导致股权质押行为无效,是股权质押合同无效的情形之一,除此之外,债权人仍须了解可能导致股权质押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它们包括:股权质押担保的主债权无效,股权质押合同作为从合同因主合同无效而无效;债权人接受法令禁止买卖股票的人以股票出质的,股权质押合同无效;有限未将出质情况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权质押合同无效,这在实务操作中容易疏忽,外商应引起重视。

  除此之外,若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如何行使股权质权,也是容易产生错误理解的地方,债权人往往认为直接将出质的股权转入自己名下即为正确的操作方式,其实不然,中国法律明确规定在股权质押合同中;不得约定在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时,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质权人所有;,因此正确实现质权的方式是债权人将股权通过变卖、折价、转让等方式合法处分后,从处分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综上所述,从几个方面总结了股权质押合同审查需要注意的事项,如股权质押合同失效的情况、股权禁止转让的几种情形和债务人是否拥有对股权的处置权等。

企业合同法律风险防范有哪些

企业合同法律风险防范有哪些

一、对方当事人缔约能力风险

1、合同效力待定的风险

无权代理、限制行为能力订立的合同为效力待定的合同,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有处分权人、被代理人的事后追认,但追认是对方的单方行为,主动权在对方,对其有利才追认,不利则不予追认。

防范:签订合同前要审查对方是否具有完全行为能力,能否履行合同上的义务,,对自然人而言是否成立,对企业而言则是否具有法人地位,是否已经注册成立。涉及标的物处分或转让的,审查该方是否对标的物具有处分的权利,必要时要求对方对自己的处分权作出保证。

2、合同欺诈的风险

对方盗用其他单位签订合同或以虚假的单位签订合同。从合同法的角度上分析,被假冒单位没有做出交易的意思表示,不是合同上的当事人,不会承担任何合同上的法律,而假冒单位或个人不是以自己的名义签订合同,合同根本不存在,也不能追究其合同上的。如果造成己方的损失,该假冒人可能根本没有能力承担任何法律,其目的在于利用合同进行欺诈,骗取己方的财物。

防范:实行客户资信管理制度,签订合同前要对客户的资信信息、资信档案、信用状况、信用等级进行调查了解,最大限度地控制客户信用和违约风险。签订合同时要审查对方的信誉和履约能力,包括对合同承办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必要时应查看对方的营业执照和企业年检资料,确定对方是否为依法注册并有效存续的法律主体,了解对方的经营范围,以及其资金、信用,经营情况,是否具有法定的资格进行合同项下的业务。同时对合同经办人尤其是签字代表进行审查,查看对方开具的授权委托书,包括该授权委托书签字盖章是否真实、授权范围是否明确,有无存在涂改之处,以确定对方签约人的合法身份和权限范围,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对于标的额大的交易或需长期履行的合同,还应到工商、税务、银行等单位调查对方当事人的资信能力。

3、签约能力禁止的风险

风险:单位内部不具备缔约资格的职能部门订立合同、法律禁止某些主体订立特定合同,合同一律无效。这种无效的法律后果是,如果一方有过错的,应对无过错一方承担损害赔偿。因此,如果己方和不具订约资格的主体订立合同导致合同无效并发生损失,自己有过错的,对己方过错部分将不能获得对方赔偿。另一方面,如果己方内部职能部门对外订立合同,合同被认定无效,己方存在过错的需向对方承担赔偿。

防范:合同一定要盖公司的合同章或公章,其中公章的效力高于签字,即使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的签字系伪造,合同仍然有效。对于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等对外签订合同应有法人的授权委托书,分支机构或职能部门的负责人变更时应有法人重新签发的新的授权委托书。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对方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并通过一定渠道予以核实,委托代理人签订合同的,要求对方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代理人的身份证明等。

对己方而言,应实行内部授信管理制度,严格控制企业内部人员对外签订合同的权限的范围、取得程序,避免因企业人员任意签约行为给企业造成损害。在己方职能部门以公司的名义对外签订的合同时,如合同有效对己方有利,可以认定职能部门的签约行为为无权代理,己方可以事后追认承认该合同有效。

二、对方当事人履约能力风险

可能风险:对方如果根本不具有履约的能力,或者陷于经济困难无力履行债务,或者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己方履行合同后无法回收价款,或者只能从对方的清算财产中获得部分赔偿。

防范应对:在合同签订前通过各种方式和渠道对对方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掌握和了解对方的履约能力,如调查该企业的行业地位,商业信誉、产品的销售渠道和市场份额,企业的履约记录、企业财务报表上体现的盈利能力、是否受到任何行政处罚或者处罚是否影响企业的商誉或履约能力等。对于金额大的合同,最好要求对方提供担保。如果对方履约能力不高,又不能提供任何担保,在非签合同的情况下,应注意采取分期发货的方式,实行按月结算,尽量降低呆坏帐风险。

三、争取使用己方的格式文本

一般而言合同起草方掌握主动权,其可以根据双方协商的内容,认真考虑写入合同中的每一条款,斟酌选用对己方有利的措词,更好地考虑和保护自己的利益。因此,为了争取在履约过程中或发生争议时的主动地位,公司应制定自己的标准格式采购合同和供应合同并要求对方接受自己的格式文本。在制定标准文本时,应充分考虑公司所进行的同类交易行为可能面临的法律问题和风险,以及出现该等问题或风险时有利于保护己方利益的最佳处理办法。采用自己的格式文本,不仅能节省交易成本,更重要的是减少交易风险,以及避免以后可能出现的争议。此外,争取合同的起草权,还可以在合同中充分考虑己方的利益,从而尽量避免己方可能发生的损失,以及在损失发生的情况下如何获得充分有效的救济。

四、重视法律专业人员的参与

合同条款系对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确定,直接关系双方之间的利益安排,一项技术性要求高、风险性很强的经营行为,如果合同草拟不当,很有可能陷于对方设置的法律陷阱,己方需要承担更多的义务和,而受益明显地和义务不对等。有了纠纷,对方会以合同上的约定系双方自愿达成的结果进行抗辩,是己方遭受巨大的经济上的损失。因此,无论是如何将谈判内容以文字的形式体现在合同文本上,体现疏而不漏,还是从法律的角度对合同文本存在的可能风险进行评估和应对处理,都需要法律专业人员的参与,才能更好地避免履行合同中的风险,预防合同纠纷。

五、不得疏忽对最终签字文本的审查

甲公司将双方商定好的合同文本两份签字盖章后寄给乙公司,乙公司手写对其中某一条款作了对乙方有利的修改,然后在修改的地方加盖了乙公司的公章,然后将两份合同文本签字盖章,回寄其中一份给家公司,甲公司没有注意到条款已经修改,未及时提出异议。后乙方根据修改后的条款主张权利,甲方不得以只得根据合同条款履行。这是典型的单方面修改合同最终文本的案例,但是甲方没有及时发现修改后的条款,直到合同履行完毕乙方要求按修改后的条款结算货款,因甲方不能证明修改系乙方单方面所为,导致甲方的损失。

上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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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彬——成都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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