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合同纠纷
文章列表
政府采购合同的诉讼管辖是什么 购销合同欠条诉讼时效怎么计算?

  张彬,成都刑事辩护民事合同债务好律师,现执业于北京惠诚(成都) 律师事务所,为人谦和,办案认真、务实,是一名值得信赖的律师,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秉承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原则,赢得了广大委托人的信任,始终把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作为目标。

  

政府采购合同的诉讼管辖是什么

一、政府采购合同的诉讼管辖是什么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

3、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但在实际履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当事人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确定合同履行地。当事人未以上述方式变更原约定,或者变更原合同而未涉及履行地问题的,仍以原合同的约定确定履行地。

4、当事人在合同中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案件管辖。

5、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6、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书面合同中的协议,是指合同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或者诉讼前达成的选择管辖的协议。

7、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二、采购合同包括哪些主要内容

签约双方之间达成的一致意见的各项条款构成经济合同的内容。经济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合同的标的,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和酬金,履行的地点、期限和方式,违约,合同附则与签署等。因此,零售企业采购合同的条款,应当在力求具体明确,便于执行,避免不必要纠纷的前提下,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商品的品种、规格和数量

商品的品种应具体,避免使用综合品名;商品的规格应具体规定颜色、式样、尺码和牌号等;商品的数量多少应按国家统一的计量单位标出;必要时可附上商品品种、规格、数量明细表。

商品的质量和包装

合同中应规定商品所应符合的质量标准,注明是国家或部颁标准;无国家和部颁标准的应由双方协商或凭样订货;对于副、次品应规定出一定的比例,并注明其标准;对实行保换、保修、保退办法的商品,应写明具体条款;对商品包装的方法,使用的包装材料,包装式样、规格、体积,重量、标志、及包装物的处理等,均应有详细规定。

商品的价格和结算方式

合同中对商品的价格要作具体的规定,规定作价的办法和变价处理等,以及规定对副品、次品的扣价办法;规定结算方式和结算程序。

交货期限、地点和发送方式。

交货期限要按照有关规定,并考虑双方的实际情况、商品特点和交通运输条件等确定。同时,应明确商品的发送方式是送货、代运,还是自提。

商品验收办法

合同中要具体规定在数量上验收和在质量上验收商品的办法、期限和地点。

违约

签约一方不履行合同,必将影响另一方经济活动的进行,因此违约方应负物质,赔偿对方遭受的损失。在签订合同时,应明确规定,供应者有以下三种情况时应付违约金或赔偿金;

1、不按合同规定的商品数量、品种、规格供应商品;

2、不按合同中所规定商品质量标准交货;

3、逾期发送商品。购买者有逾期结算货款或提货,临时更改到货地点等,应付违约金或赔偿金。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合同中应规定,在什么情况下可变更或解除合同,什么情况下不可变更或解除合同,通过什么手续来变更或解除合同等。

此外,采购合同应视实际情况,增加若干具体的补充规定,使签订的合同更切实际,行之有效。

绝大多数书面合同的管辖地其实都是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或被告方所在地的法院,一般来说,政府相关单位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通常都不会违约的,但也不能绝对的排除双方在合作的过程当中会引发一些意想不到的纠纷。和政府单位打民事官司的话,肯定是有必要请律师的。

购销合同欠条诉讼时效怎么计算?

一、购销合同欠条诉讼时效是多久

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包括根据买卖合在同或者交易习惯货物交付后需即时给付货款由于买方无钱可付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欠款条的情形。这种情形下,应认定诉讼时效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他字第35号适用情形是:双方并没有签订买卖合同,也无证据证明双方对合同的履行期限进行约定,包括买卖合同没有约定付款日期或者约定付款日期而付款日期未到而出具的未定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及根据交易习惯无需即时给付的情况下出具的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这种情况下,诉讼时效应从卖方向买方主张权利时起算。

二、买卖合同纠纷欠条的诉讼时效

1、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诉讼时效从还款期限届满的次日起计算满2年。需要说明的是,此类诉讼案由应为基础法律关系。

2、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欠条: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债务人在约定的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条诉讼时效期间应从何时开始计算问题的批复[法复35号中》指出:“双方当事人原约定供方交货后,需立即付款,需方收货后无款可付,经供方同意写了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四十条的规定,对此应认定诉讼时效的中断。如果供方在诉讼时效中断后一直未主张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则应从供方收到需方所写的欠款条之日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据此,此类欠条的诉讼时效应从出具欠条之日起开始计算。

三、如何确定欠条的诉讼时效

1、注明了还款期限的欠条,时效期间从注明的还款期限界满时开始计算为两年。

2、没有注明还款期限的欠条,时效期间从出具欠条之次日起计算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3、如果权利人在两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曾主张过权利的,同样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从权利人主张权利之日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

合同买卖问题诉讼时效一般是在2年,但是具体计算的时间需要根据合同上的相关规定来进行相关的计算,如果合同中规定了还款日期的话,那么从还款日的第二天为开始计算2年。如果未约定还款日期的话,那么就根据卖方向买方主张权利的2年后开始计算。


来源: 成都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Tags: 政府采购合同的诉讼管辖是什么,购销合同欠条诉讼时效怎么计算


张彬——成都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18980003656

扫描二维码

掌上律师解烦恼

All Right Reserved Copyright@2024 版权所有 成都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法律咨询热线:18980003656 网站支持:大律师网 网站地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