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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止和合同终止的区别 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临时工会被清退吗

 张彬,成都刑事辩护民事合同债务好律师,现执业于北京惠诚(成都) 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合同中止和合同终止的区别

合同中止和合同终止的区别

合同中止履行是指债务人依法行使抗辩权拒绝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使合同权利、义务关系暂处于停止状态。在合同中止履行期间,权利、义务关系依然存在,在抗辩权消灭后,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恢复原来的合同效力。合同的终止,即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终止,是指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在客观上不复存在。合同的终止必须符合法律规定。

《合同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合同解除;

债务相互抵销;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债权人免除债务;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看完本文之后,对于这个问题大家都清楚了吧,如果您对此依旧感到困惑,或者您还有什么相关法律问题需要解答,欢迎您到进一步咨询。

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临时工会被清退吗

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临时工会被清退吗

事业单位的临时工都是用用人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者是与派遣公司签订的劳务派遣合同,这种合同属于劳动合同法规范的合同,如果合同到期用人单位提出不续签劳动合同,则双方的劳动关系解除。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的。

第四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劳动合同期满的;

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一般来说的话,对于事业单位的临时工,如果到时候用人单位没有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这种行为有可能双方的劳动关系就此解除,对方就会被清退了,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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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彬——成都资深刑事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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